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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化价值的定位与反思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6年10月30日来源:张才金 颜春阳
2006-10-30
律师文化价值的定位与反思
摘 要:本文以比较传统法文化与西方法文化的差异为视角,分析律师在法文化冲突 下的定位,并指出人治社会和法治社会的不同不仅在于人治社会的制度设计不同,更深层次的是一种文化意识的差异体现。律师作为法文化传承的职业群体,不仅要关注法治社会的制度建构,同时也应培植法治社会赖以存在文化基础。
关键词:法文化、宪政、人治、法治、集体无意识。
   一、中西法文化的冲突
矛盾与冲突是无处不在的。中西法文化的冲突在清朝末年就已经正面交锋。代表中华法系的清王朝在与西方列强的抗争中不堪一击,清王朝的统治精英在与西方列强的周旋中认识到自方的武器装备根本不是船坚炮厉的西方列强的对手。不改良自己的武器装备,就只能被动挨打。当时清政府的一些实力派人物和李鸿章、曾国番、张之洞等力倡“洋务运动”,在上海、汉阳等地大力举办军工企业。
 
然而经过改良后的北洋水师在中日甲午战争中仍然全军覆没。人们不禁要问,国家的强大是否仅靠精良的武器就能实现?许多思想家试图提出治国的良方,其中尤以近代启蒙运动的思想家梁启超先生提出的“三阶段论”最为有名。
梁启超研究中西之间的交往,并结合日本明治维新运动,认为,国与国之间通常中强国影响弱国,弱国向强国学习通常要经历三个阶段,即器具模仿阶段、社会治理制度的模仿阶段、文化影响与培植阶段。清王朝也正是按照“三阶段论”向西方模仿学习的,虽经“洋务运动”仿造了西方的铁船大炮,可仍然不堪一击,清朝末年,清政府也正是按梁启超的“三阶段论”进行过大规模的制度建设。如在1901年修订《大清刑律》,后来又颁布《大清宪法大纲》等法律和宪政改革。但由于皇权文化和中华法系深远的影响,制度模仿不可能彻底,随着1911年清朝的灭亡,这一过程也偃旗息鼓。